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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本自治区、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第四十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四十一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第四十二条 党的自治州的组织,在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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