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本自治区、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