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省、本自治区、本市范围内,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领导地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的工作,有系统地向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