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