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