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