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三十三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三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本党同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管理和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军队中的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每年至少两次。 第三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