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