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个别地方如果由于特殊情形,暂时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的代表会议选举,或者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应当有适当的划分。凡属全国性质的问题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决定的问题,应当由中央组织处理,以利于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党的政策问题,在党的领导机关没有作出决议以前,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的报纸,必须宣传中央组织、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是成立新的党的组织,或者撤销原有的党的组织,都必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便于指导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设立中央局,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省、自治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个部、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在自己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