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