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

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