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77年)

发布机关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效力 已失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七七年八月十八日通过)

总纲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方可加入中…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要求党员做到: 第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要有正式党员二人负责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才能成为预备… 第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的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且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六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它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四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一) 领导党员和非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二) 领导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生活; (五) 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 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纯洁党的队伍,不断提高党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