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7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的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的,可延长他的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需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上级党委批准他入党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