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7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且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他的这些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应当开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