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发布机关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效力 已失效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四日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都可以成为… 第二条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做到: 第四条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三章 党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各级…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一元化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条 :党的地方县以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一般设支部;党员较多或者根据革命斗争需要,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或者基层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发扬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