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党必须服从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各级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解放军,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人、贫下中农、红卫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