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死气沉沉,经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退党。
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已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