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党的地方县以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