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每一个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每一个乡和民族乡,每一个镇,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一个机关、学校和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每一个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 第四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如下: 第四十九条 设立基层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民同党和党的领导机关密切联系起来。基层组织的一般任务是: 第五十一条 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