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如下:
凡是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基层党委员会。在基层党委员会下面,按照生产、工作和住区单位设立若干个总支部或者支部。在总支部下面,可以设立若干个支部。总支部由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基层党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有权批准支部关于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在特殊情形下,党员不足一百人的个别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成立基层党委员会。
凡是党员超过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在总支部委员会下面,按照生产、工作和住区单位设立若干个支部。总支部委员会有权批准支部关于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在特殊情形下,党员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党员超过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层党委员会的,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
凡是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举行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并且有权作出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总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划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