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设立基层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听取和审查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工作问题,选举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一年。基层党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基层党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加选副书记一人到三人。
党员不满十人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者书记副书记各一人,不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的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加选副组长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