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每一个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每一个乡和民族乡,每一个镇,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一个机关、学校和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每一个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一个基层单位的正式党员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层组织,但是可以成立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小组,或者加入邻近的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