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各级党的组织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被留党察看,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同预备党员一样。党员经过留党察看,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仍然保留;如果被认为不够党员条件,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党员被留党察看,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同预备党员一样。党员经过留党察看,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仍然保留;如果被认为不够党员条件,应当开除他的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