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