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党的监察机关 第五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 第五十三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