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一章 党员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十六条 第一章 党员 第十六条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有紧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但是必须经过全国代表大会的下一次会议追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