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以下简称保卫组织)是各该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保卫组织要坚决执行党委领导、群众路线,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把专门工作同群众工作、公开工作同秘密工作正确地结合起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保卫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各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重要程度分别设立保卫处、科、股。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配备或调动,应当征求主管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
第四条
保卫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第五条
保卫组级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有关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欲我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第六条
保卫组织在查破案件时,可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
第七条
要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的帮教工作,预防犯罪。
第八条
对重点人口,要按照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加强管理。重点人口住在单位内部的,由保卫组织负责管理,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配合;散居在社会上的,以户口所在地公…
第九条
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共场所、管钱管物部门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十条
查破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处危害、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
第十一条
毗邻农村乡镇的单位,要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开展共建文明厂(矿)、文明村活动,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交流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搞好厂(矿)区治安。
第十二条
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三条
对职工群众进行提高警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预防刑事犯罪活动,应当以犯罪分子易于作案的部位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严密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
第十五条
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打击的重点是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抢劫犯、盗窃犯、流氓团伙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第十六条
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敌情教育,做好防范工作。发动群众,预防和打击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敌情调查研究,发现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和反革命、特务间谍嫌疑分子。
第十八条
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反革命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授权,保卫处、科可以行使一定的侦察权。在使用侦察手段的时侯,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保卫组织要根据必需与可能、积极稳妥、隐蔽精干的原则,在政治可靠、活动能力较强的人员中选建秘密保卫员,进行阵地控制,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敌情动态。
第二十条
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应当以防火、防爆炸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改进、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
第二十一条
协助行政领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当协同有关部门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由保卫组织负责追查。
第二十三条
要害是保卫工作的重点。要害主要是指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重要动力、广播电台、通讯枢纽、重要仓库等部门;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保卫要害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卫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敌人窃密,防止内部人员失密、泄
第二十六条
对群众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和措施,要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发生窃密和重大失密、泄密事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追查。对盗
第二十九条
对经济民警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训练搞好组织、思想和纪律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第三十条
对治安保卫委员会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治保人员要经常进行敌情教育、法制教育和政策、业务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对治保会、消防队、护厂(校)队在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训练等活动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三十三条
保卫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法律、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保卫组织要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报告工作。对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遇事同群众商量,接受群众的监督,听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保卫干部要熟悉生产、业务活动情况,了解保卫对象的特点、规律,做好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一切工作都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使…
第三十七条
保卫干部要严格执行纪律,切实遵守《政法公安人员守则》(试行稿)、《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
第三十八条
保卫组织根据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保卫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权限清楚、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十九条
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在保卫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应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