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在保卫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应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