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保卫组织根据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保卫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权限清楚、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十九条 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在保卫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应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进行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包庇犯罪、诬陷好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