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重点人口,要按照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加强管理。重点人口住在单位内部的,由保卫组织负责管理,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配合;散居在社会上的,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为主,保卫组织配合。在工作中,保卫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做到“两头包,双列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