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共场所、管钱管物部门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对集体户口,由本单位行政部门管理,建立户口管理制度,保卫组织应协助 督促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