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第七条 要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的帮教工作,预防犯罪。 第八条 对重点人口,要按照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加强管理。重点人口住在单位内部的,由保卫组织负责管理,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配合;散居在社会上的,以户口所在地公… 第九条 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共场所、管钱管物部门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十条 查破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处危害、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 第十一条 毗邻农村乡镇的单位,要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开展共建文明厂(矿)、文明村活动,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交流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搞好厂(矿)区治安。 第十二条 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