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卫组织在查破案件时,可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保卫组织可依法作出治安处罚的警告、罚款的裁决。 第二章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