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毗邻农村乡镇的单位,要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开展共建文明厂(矿)、文明村活动,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交流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搞好厂(矿)区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