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 第十三条 对职工群众进行提高警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预防刑事犯罪活动,应当以犯罪分子易于作案的部位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严密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 第十五条 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打击的重点是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抢劫犯、盗窃犯、流氓团伙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