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预防刑事犯罪活动,应当以犯罪分子易于作案的部位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严密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 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经常了解情况,掌握动向,严密控制,预防犯罪。 在治安复杂场所、重要部位和重点人口周围,建立治安耳目,发现和控制刑 事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