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敌情教育,做好防范工作。发动群众,预防和打击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