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群众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