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要害是保卫工作的重点。要害主要是指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重要动力、广播电台、通讯枢纽、重要仓库等部门;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环节;贵重机器、仪器,珍贵文物、资料等。确定要害,要同有关部门工程技术、科研人员和工,人群众商量,并报请本单位领导审定。随着生产建设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变化,对要害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