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五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 第二十条 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应当以防火、防爆炸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改进、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 第二十一条 协助行政领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当协同有关部门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由保卫组织负责追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