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卫要害的主要措施:

了解掌握要害部位人员情况,发现有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离。

经常了解生产和业务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妥善处置。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值班巡逻和门卫守护。

设立防火、防爆炸、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七章保卫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