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六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卫要害 第二十三条 要害是保卫工作的重点。要害主要是指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重要动力、广播电台、通讯枢纽、重要仓库等部门;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保卫要害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