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生窃密和重大失密、泄密事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追查。对盗

窃、出卖秘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对泄露或丢 失重要秘密的人员,也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领导经济民警、治安保卫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