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反革命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授权,保卫处、科可以行使一定的侦察权。在使用侦察手段的时侯,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