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四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同反革命破坏活动作斗争 第十六条 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敌情教育,做好防范工作。发动群众,预防和打击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敌情调查研究,发现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和反革命、特务间谍嫌疑分子。 第十八条 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反革命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授权,保卫处、科可以行使一定的侦察权。在使用侦察手段的时侯,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保卫组织要根据必需与可能、积极稳妥、隐蔽精干的原则,在政治可靠、活动能力较强的人员中选建秘密保卫员,进行阵地控制,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敌情动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