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协助行政领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