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应当以防火、防爆炸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改进、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报告行政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