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治保会、消防队、护厂(校)队在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训练等活动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九章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