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在保卫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应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进行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包庇犯罪、诬陷好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进行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包庇犯罪、诬陷好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