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遇事同群众商量,接受群众的监督,听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保卫干部要熟悉生产、业务活动情况,了解保卫对象的特点、规律,做好保卫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