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卫组织要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报告工作。对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要同其他职能部门搞好协作,交流情况,协商办事,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