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卫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各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重要程度分别设立保卫处、科、股。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配备或调动,应当征求主管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保卫组织的业务和装备费用,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