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信访工作和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育信访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教育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为民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形成统一领导、…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联系群众的制度,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 第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定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公场所等形式,发挥好律师、…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本部门考核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配备足够工作力量,以适应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需要。 第十条 教育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选用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入职干部、优秀青年干部、新提拔干部等到信访…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障信访工作机构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严格落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重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关爱,为信访工作人…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可单独接待信访人的场所。接待场所应具备便于信访人反映问题、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以及其他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条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接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教育部门信访信息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协调化解各类信访问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向教育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二十一条 教育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育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出具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上级教育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以及所属下级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受理部门提出的,由最先收到的部门受理;同时收到的,由收到部门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教育部门在5日…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一)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 第三十条 有权处理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请求类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查。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负责复查(复核)的部门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教育部门不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或者其未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已超过规定时限的,教育部门不再受理、交办、统计、通报,但有权处… 第三十七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机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按照工作职责,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更加方便快捷的受理、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九条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发现受理、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教育部门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信访工作适用本办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教育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3日教育部印发的《教育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教办〔2007〕6号)同时废止。